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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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遐思

2022/8/7 16:42:00   

序言

晋中学院的前身为始建于1958年的晋中师范专科学校,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在原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晋中教育学院、晋中职工大学三校合并的基础上建立山西省省属全日制多科性本科院校。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办学实践,晋中学院已由单一的师范教育类发展成为涵盖文、理、工、法、经、管、教、史、艺等9大学科门类的多科性本科院校。晋中学院以“立足晋中,面向山西,主动适应并服务区域经济文化建设,培养理论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为办学定位。以“培养理论知识坚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一定创新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为人才培养目标。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晋中学院。英文名称为Jinzhong University。学校网址:http://www.jzxy.edu.cn

第二条 学校注册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街199号。

第三条学校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育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加强学校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各专业的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分配制度;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三)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山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

第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十条学校实行中共晋中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九)组织制定、修订学校章程;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十一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根据职权分工,协助党委书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晋中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纪委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负责学校的学科建设、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副校长根据分工,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四条 校长履行以下职权和职责:

(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干部管理程序聘任和解聘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七)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由本校教授组成的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学术审议机构。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三)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审议学校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五)受理学术争议;

(六)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是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学位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学校学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核和授予学士学位;

(二)向山西省学位委员会推荐学科评议组人选;

(三)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四)在特殊情况下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五)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开展工作,依其组织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监督和民主评议各级领导干部;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主持其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务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各级组织和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予以公开,并在决策过程中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学校、学生、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工勤人员权利义务的、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教学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教学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按照需要可提出设立研究所(中心、室)、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六条 教学学院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 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七条 教学院长是教学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学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根据会议议题由教学学院党总支负责人或院长分别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第四章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

第二十九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包括本、专科生教育。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有计划地设置新的专业和新的学科门类。

第三十一条教学育人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育人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计划地实现图书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和教育技术现代化,有计划地建立健全实习基地。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包括社会科学研究和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指社会基础理论研究和教育教学研究等应用研究;自然科学研究指自然基础理论研究、基础应用研究、应用技术研究。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创新知识,促进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学科专业学术地位,为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八条 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其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免、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做到为人师表,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合格人才。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依法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四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八)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向学校、工会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章程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地方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工勤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本校入学资格、在本校注册并具有本校学籍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为发展良好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教学学院选修课程;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程序申请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七)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以适当方式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等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学校按照国家及学校学位条例的规定,向符合学位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五十四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依法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生权利保护机制,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的申诉权利。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七章 校友和校友会

第六十条 晋中学院校友是指曾在晋中学院及其前身(包括合并的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培训过的学员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以及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六十一条 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其理事会为各级校友会的领导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界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各教学学院根据需要,相应设立校友分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关心和支持校友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与校友建立广泛联系;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八章 经费、资产、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

第六十五条学校经费来源类型是财政补助(全额拨款)类,

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接受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合法投入和捐赠。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山西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学生相关费用。

第六十七条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法律、法规和纪律,制定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经费包干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学校按不同的经费支出类别和金额大小实行经费支出逐级审批制度。划拨给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教辅和直属单位的经费支出,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六十九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一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服务保障。学校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九章 校训、校徽和校庆日

第七十三条 校训:明德、博学、经世、创新。

第七十四条 校徽:



说明:圆形徽标,徽标图案主体由风帆和飞浪组成汉字“中”字,而风帆和飞浪图案又代表“晋中”的汉语拼音缩写“JZ”,在飞浪尾部运用了汉字书法的“刷笔”,并巧妙加入了建校时间——1958。

第七十五条 校庆日:9月29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并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七条 学校公开发布章程。

第七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修订后的章程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并重新发布章程。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或修改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的规范文件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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